一般商业条款

LAUDA DR.R. WOBSER GMBH & CO.KG

截至2023年1月

1.概述

1.1(适用范围)这些销售条款仅适用于与企业的业务往来。

1.2(冲突条件、合同变更)本合同以这份一般商业条款为准;除非我们明确同意,否则我们不接受在这份合同中遵循其他条款。为执行本合同,我们与客户之间的所有协议均应在相应合同中以书面形式记录。

1.3(保留修订权)我们的报价不具法律约束力;我们保留对我们的产品进行技术改进的权利。

1.4(抵扣、留置)除非客户有无可争议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应收账款,或有理由抗辩不履行合同(《德国民法典》第 320 条),否则其无权抵扣或留置。

1.5(履行地点、管辖法院、法律选择)条款履行地点是我们位于 Lauda-Königshofen 的工厂。如果客户是商人、公法意义上的法人或公法下的专项基金或在德国没有一般管辖地时,则管辖地是负责我们在 Tauberbischofsheim/Mosbach 注册办事处的法院。但是我们也有权向客户注册办事处的主管法院提起诉讼。适用德国法律,不包括联合国销售公约 (CISG)。

2.交货,运输成本,风险

2.1 只要对客户而言是合理的,就允许部分交货。

2.2 客户承担运输、包装和保险费用。

2.3 一旦交付货物已打包完毕并已准备好提货,风险就转移给了客户(《202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ex works:工厂交货”)。 

3.交货期限,延迟,延误损失

3.1 交货期限以出厂为准。交货期限或日期的设定前提是客户及时提供了其所需待办的信息和资料(如图纸和批文或生产许可)、开通了协议中商定的信用证并预付了款项,以及履行了自身的所有其他义务。

3.2 保留正确准时进行自行交付的权利。不可抗力以及非我方造成的罢工、停工、运行故障、供应短缺均会延长交货期限,从而造成延误时间。此条同样适用于客户要求附加或变更服务的情况。我们会立即通知客户有关令我们的产品交付变得困难的情况。

3.3 在任何情况下,在认定我们交付延误之前,客户应进行提醒并规定合理的宽限期限。

3.4 若因延迟而造成损害,我们并行给付的损害赔偿限制在我们交货物品总价值的 5 % 以内,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限制在我们交货物品总价值的 10 % 以内。此限制不适用于蓄意、重大过失或对生命、肢体或健康造成伤害的情况。另外,除非我们被指控蓄意违约,否则损害赔偿责任仅限于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害。

3.5 本节规定与安装和组装期限的规定类似。仅当客户完成所有准备工作之后,这类期限才会开始计时。

4.价格,付款条件,担保

4.1 我们的价格包括法定增值税,并适用于出厂价。对于备件,适用我们的相应清单价格或相应的报价。

4.2 发票应立即支付,不得折扣。我们仅为履约之目的而接受支票。支付支票和信用证产生的费用以及转账费用原则上由客户承担。

4.3 一旦客户预期付款或有理由怀疑客户的信誉,我们可以根据其预付款或按其发票金额的担保额进行按次单独交货。

4.4 安装或组装固定价格只限于协定的工作。附加工作和非我方造成的等候时间按我们的小时费率另行结算。

5.安装、组装

5.1 安装或组装现场的交通安全义务由客户承担。客户应确保我们的工作可以在没有事故风险的情况下进行。其中包括遵守所有相关的职业安全和事故预防条例。

5.2 客户必须确保安装人员到达后能够立即开展安装或组装工作,并能按时完成。需特别指出的是,客户需自费履行以下义务:

a) 准备好安装或组装现场,以便工作可以不受阻碍地进行;
b) 提供电力、水、暖气、照明设备和接口;
c) 准备好必要设备、重型工具和需求物品,并在必要时提供符合自定义要求且可立即使用的个人电脑;
d) 将安装部件运输到安装现场,保护安装部件和材料免受各种有害影响;以及
e) 在安装期间尽量为安装人员提供实际所需的其他任何帮助。

6.所有权保留,预先分配

6.1 交付货物始终是我们的财产,直到您完全支付完毕。如果我们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中仍有账款需要收取,就会一直保留所有权,直至其全部付清。

6.2 在所有权保留期间,严禁客户以担保方式质押或转让货物。客户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前提是在买受人完全偿付价金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客户不得将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其他存在第三方权利的物品相组合。

6.3 如果保留所有权的货物通过与其他物品组合而成为新(完整)物品的一部分,我们也将成为此物品直接按配额的共同所有者,当它被视为主体时亦是如此。我们的共同所有权配额以保留货物的发票价值与进行组合时新物品价值的比率为基础。

6.4 根据保留货物的我方发票金额,客户事先向我们转让转售保留货物(第 6.2 条)和/或新创建物品(第 6.3 条)而产生的针对其买主的索赔作为担保。只要客户没有延误支付保留货物,他就可以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收取转让的款项。但是,只允许其使用比例进款向我们支付保留货物。

6.5 我们承诺在抵押物价值超过担保应收账款 20% 以上的情况下,应客户要求退还抵押物。

6.6 一旦客户违反了合同基本义务,尤其是在拖欠付款的情况下,我们有权在提醒后收回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客户有义务交出这些货物。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交出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并不意味着合同被解除。

6.7 为了确定我们的权利,我们可以要求具有职业保密义务的人员对所有影响我们保留权的资料/文书进行审阅。

7.缺损索赔和赔偿要求,诉讼时效

7.1 我们有责任确保我们交付的货物/服务在风险转移时没有缺陷。然而,可能会疏忽与商定状态的微小偏差或对可用性的轻微损害。所需达到的属性、耐用性和使用方法请参见商定的规格、产品/服务说明或操作指导手册。

如果客户希望将交付货物用于商定目的以外的用途,则由其自行负责谨慎核查该用途是否恰当或是否可行。对于我们未明确确认的用途,我们概不负责。

7.2 在收到交付货物后,客户必须立即仔细检查,一旦发现明显的和隐藏的缺陷,就必须立即报告。另外,客户必须立即向承运方报告运输途中的损坏情况。检查和报告责任也包含产品安全。不履行检查和报告责任将使客户对缺陷的索赔失效。

7.3 一旦报告的缺陷合理,我们有义务后续履约。按我方选择决定后续履约是排除缺陷,还是供应无缺陷的货物。如果我方拒绝后续履约、无法后续履约或后续履约失败,客户有权降低价格,或是自行选择是否解除合同。

7.4 因对交付货物的不当处理、使用、维护和操作造成的后果以及正常磨损(损耗)造成的后果,我们概不负责。

7.5 我们对轻微过失的责任仅限于对伤害生命、身体或健康而提出的索赔,产品责任法规定的索赔,以及因违反合同基本义务而提出的索赔。另外,我们对轻微过失违反基本合同义务的责任仅限于合同订立后我们通常可预见的损害。

7.6 如果客户使用的交付货物含有对环境有害、有毒、放射性的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其必须在将这些货物寄送给我们之前告知我们。另外,客户有义务清洁交付货物。我们有权向客户收取在必要时因消毒/清洁和废弃处置而产生的费用。

7.7 缺损索赔的诉讼时效从货物交付之日算起为 12 个月。

若购买的商品通常用于建筑物,并且会造成缺陷,则这条规定不适用。

根据《德国民典法》第 445a 条的规定,自交付给客户之日起,追索权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诉讼时效的限制并不适用于根据产品责任法提出的索赔,因生命、身体或健康损害而提出的索赔以及因蓄意或重大过失或欺诈性隐瞒缺陷而提出的索赔。

7.8 若是因为重大过失或欺诈性隐瞒缺陷而提出的缺损投诉,我们有权基于由此产生的检测和/或后续履约费用向客户索要一定的赔偿。

8.产品责任

8.1 客户有义务仔细观察产品。特别是要检查使用说明书和其他技术文档的内容是否符合目标国家和地区的安全规定。

8.2 客户应向最终客户提供使用交付货物或新产品 - 因客户更改交付货物或将其与其他非我司提供的物品组合使用时产生的新产品 - 所需的所有警告和提示信息。

8.3 一旦客户发现与我们交付的货物相关的产品安全问题时,必须立即向我们报告,特别是损坏情况或涉及产品安全的投诉。

9.废弃处理

客户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自费处置《德国电气和电子设备法》中定义的旧电器,并免除制造商的回收义务,从而让其无需处理第三方提出的索赔。

10.商业保护权,保密

10.1 对于我们的设计、样本、插图、技术资料、成本核算或报价,我们保留所有权和所有商业保护权和知识产权,即使客户已经承担了设计等内容的成本。客户只允许按照我们协定的方式使用设计等内容。未经我们书面许可,不允许客户自行生产或由第三方生产交付货物。

10.2 如果我们根据客户规定的设计交付货物,则他应对我们承担责任,保证商业保护权和第三方的其他权利不会因其生产和交付而受到侵犯。如果过错在于客户,客户必须赔偿我们因此类侵权行为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10.3 客户不得将我们的交付货物与其他物品结合或组合使用,也不得用于可能会损害第三方保护权的用途。如果过错在于客户,客户应赔偿第三方因客户如第 1 款中所述侵犯保护权而向我们提出的所有索赔,并应赔偿我们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10.4 在与我们的业务关系中获得的所有非公开知识,客户均必须对第三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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